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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1/21 16:39:42阅读次数:


  近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总体思路、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的出台背景和总体思路。

答:我国是世界最大的水泥、焦炭生产国。2022年,我国水泥产量21.3亿吨,焦炭产量4.7亿吨,分别占全世界总产量的57%、70%。两个行业都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对空气质量影响较大,水泥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仅次于电力、钢铁行业;焦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在各行业中排名第二,且废气中含有大量苯、苯并芘等有毒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

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要求,推进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我部指导河北、河南、山东、山西等重点区域省份率先开展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积极进展,为此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打下坚实基础。2023年11月,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把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作为有效降低全社会污染排放、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有力举措。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高质量推进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我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意见》。

《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综合采取税收、价格、金融、环保等政策,多措并举推进实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提升行业全工序、全流程大气污染治理水平,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问:请简要介绍《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目标、指标和重点任务分别是什么?

答: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底,重点区域力争5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区域内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重点区域水泥熟料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

主要指标是,有组织排放指标方面,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³、35mg/m³、50mg/m³。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方面,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做到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清洁运输方面,进出企业的原燃料采用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重点区域企业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不到80%部分,要采用新能源车辆替代。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

提出四项重点任务。一是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重点区域严禁新增产能;推进新改扩建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二是有序推进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源头控制,采用成熟稳定的污染治理技术。三是统筹推进水泥行业协同减污降碳。鼓励企业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四是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全面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加强企业运行管理、强化运输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问:请简要介绍《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目标、指标和重点任务分别是什么?

答: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底,重点区域力争6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重点区域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产能完成改造。

主要指标是,有组织排放指标方面,焦炉烟囱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分别不高于10mg/m³、30mg/m³、150mg/m³、100mg/m³、8mg/m³。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方面,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做到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无明显异味。清洁运输方面,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重点区域企业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不到80%的部分,要采用新能源车辆替代。

提出四项重点任务。一是优化调整产业结构。重点区域严禁新增焦化产能,推进新改扩建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推动钢焦融合、兼并重组。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半焦(兰炭)企业转型升级方案。二是有序推进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技术,强化源头控制,推进VOCs全过程治理,加强清洁运输环节改造。三是统筹推进焦化行业协同减污降碳。引导焦化产业链向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和现有成熟减污降碳技术应用。四是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突出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和精细化管理转变,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加强企业运行管理、强化运输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问:《意见》实施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达标排放是企业的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充分激发企业改造的内生动力。

一是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税收、信贷、融资等方面支持。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改造,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形成正向激励。

二是实行差异化环保管理政策。对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水泥、焦化企业,可开展A级绩效评级工作,享受A级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推动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基于污染物排放、能耗、温室气体排放的信贷金融等政策。

三是加强技术支撑。研究制定超低排放改造相关技术指导文件。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搭建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问:《意见》实施后,预期会取得哪些成效?

答:《意见》改造任务目标全部实现后,预计将会带来较好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

环境效益方面,预计水泥行业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焦化行业VOCs、氮氧化物排放量将大幅下降,有效推动水泥、焦化集中城市和区域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同时,通过积极鼓励企业更多采取原料替代、燃料替代、煤气回收、节能减污降碳改造、清洁运输改造等源头防控措施,推动两个行业和全社会碳排放量下降,产生显著的降碳效益。

社会效益方面,焦化行业改造后苯并芘、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大幅减少,水泥行业改造后粉尘排放大幅减少,将显著降低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的健康危害。

经济效益方面,超低排放改造能够带动新能源汽车和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有效拉动社会投资形成新的绿色经济增长点。以超低排放为抓手,还能有效推动两个行业绿色低碳转型,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问:《意见》发布后,后续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为高质量推动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后续将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部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地制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做好任务细化落实,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是严格评价管理。出台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规范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程序和方法。同时,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

四是做好宣贯解读。加强政策解读和宣贯工作,确保相关部门、地方、企业等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意见》相关要求,营造有利于开展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及时宣传报道地方和企业的优秀做法。

专家解读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 严刚

近日,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国继燃煤电厂、钢铁行业之后,又一行业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也将对全球水泥行业深度治理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深刻领会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重大意义

水泥行业是我国主要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第三大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分别占全国工业排放的5.6%、17.1%、19.3%,二氧化碳排放约占全国总排放的13%。据测算,全面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将减少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50万吨、21万吨,协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超过1000万吨;模型模拟结果显示,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可带动重点区域水泥熟料产能排名前10城市PM2.5平均浓度下降3%—10%,有力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当前水泥行业产能过剩,年运转率较低,近三年行业利润连续下滑,一定时期内仍将面临市场需求疲软、产能进一步过剩、环境成本升高等压力和挑战。通过超低排放改造树立行业绿色发展标杆,并采取差异化环境管理政策,让环保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真正获得政策红利,带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通过鼓励扶持能够达到超低排放企业发展,可以营造公平公正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解决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有力促进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全产业链分工序梯次有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

依据对水泥行业重点排放环节识别、治理技术路线优选,及各地区超低改造需求和基础条件分析,《意见》提出了水泥行业涵盖“原燃料输入-生产过程-产品输出”的全产业链、分工序、多污染物分区域梯次推进的超低排放改造要求。

在有组织排放管控方面,《意见》将涵盖全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及50%颗粒物排放的熟料煅烧窑尾作为超低排放改造重点,提出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不高于10mg/m³、35mg/m³、50mg/m³超低限值要求;对于窑头、烘干机、烘干磨、煤磨、破碎机、磨机、包装机、输送设备、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主要产尘工序,提出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³的限值要求;对于氨等未作规定的按国家及地方标准执行。
在无组织排放管控方面,考虑到目前水泥行业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控制水平参差不齐,《意见》强化了无组织超低排放管控要求,针对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节点,从抑制无组织排放产生及其收集、治理的角度,提出详实的控制措施清单,明确要求主要产尘点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控制在10mg/m³以下,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
在清洁运输方面,考虑到原燃料和产品运输现状及其清洁运输改造难易程度,《意见》分别提出差异化要求,即原燃料采用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对于重点区域企业,原燃料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80%的部分采用新能源汽车,其他地区可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产品汽车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厂内运输使用新能源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对于新能源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综合考虑其销量增速、企业改造进度等,提出分不同阶段推进的目标。
在改造进度安排方面,考虑到京津冀及周边和汾渭平原PM2.5浓度仍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5和1.6倍,重污染天数比例达到全国的2.4和2.2倍,此外,重点区域已有7省份出台地方超低改造方案,安徽、河南有近40%产能实施了有组织和无组织改造,具备率先推进的需求和基础。因此,《意见》将重点区域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时序进度提前,要求2025年重点区域5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2028年重点区域基本完成;全国到2028年底力争80%左右产能完成。

三、强化水泥行业减污降碳一体推进

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须重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统筹产业结构调整、节能改造、原燃料替代等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降低污染物初始浓度和末端治理压力,同时协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

坚持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含搬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政策,坚决遏制违规新增产能,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对于现有项目,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企业或设施应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大力推进节能改造。通过推广低阻旋风预热器、高效烧成、高效篦冷机、高效节能粉磨等技术装备,开展水泥行业节能改造。严格执行水泥行业能源消耗限额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能效基准水平以下熟料产能清零,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
积极推进原燃料替代。通过提高熟料中非碳酸盐废渣资源替代比重,以及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物掺加比例,推动原料替代;通过协同处置含热值固体废弃物等替代煤炭,鼓励独立热源烘干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推进燃料替代。

四、高质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时间服从质量。各地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将改造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明确完成时间,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水泥企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选择技术路线,力求做到企业领导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改造任务。

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技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水泥窑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及其他分解炉含氧量精细化管控等低氮燃烧技术,窑尾废气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组合脱硝技术,除尘采用袋式、电袋复合式等高效除尘技术。杜绝采用氧化法等无法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水平的治理技术。
强化全产业链精细化环境管理。通过加强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等,提升全产业链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水泥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主要生产装备和污染治理设施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在重点环节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全厂环境管控平台,系统记录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相关监测监控和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清洁运输情况。

加大水泥超低排放改造的政策支持力度。从减少错峰生产时间、环保税收优惠、重污染预警期间自主减排、差别化电价、信贷金融等方面,制定完善有利于激励高质量开展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政策体系。各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对符合要求的水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强化对超低排放企业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来源: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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